2024年有關商業(yè)銀行訴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一案專家論證意見報告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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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有關商業(yè)銀行訴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一案專家論證意見報告撰寫時間:202X年XX月XX日202x年9月8日下午我院組織了河北理工大學、華北煤炭醫(yī)學院、唐山學院、唐山師范學院的崔玉明教授、李國慶教授、金貴賓副教授、呂哲副教授和陳慧娟、唐福齊、趙樹文、董曉楠講師等法律專家,對我院提供的以商業(yè)銀行華巖支行訴何繼紅、那博宇一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一案改編的案例進行了研討。各位專家在聽取了該案的案情及相關證據后都發(fā)表了個人意見。金貴賓(唐山師范學院副教授):認為本案抵押合同有效。理由是:1、我國民法通則、擔保法及司法解釋、物權法明確規(guī)定,違法的標的物不能抵押。本案抵押人對抵押物-房屋擁有所有權,因此,抵押標的
2、物是合法的;2、房地應該一體,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致。但我國又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,且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分別登記制度,這就說明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;3、抵押權是實現(xiàn)抵押物的價值權,一物上可以設定多重抵押。綜上,本案的抵押合同有效。至于本案是否構成公益事業(yè),我個人認為,從本案的證據看,其不屬于擔保法中所說的公益事業(yè)。呂哲(華北煤炭醫(yī)學院副教授):我同意金教授的意見。抵押合同有效。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的法律、法規(guī)對民辦教育有嚴格的規(guī)定,不應僅以建設用途來認定其為公益事業(yè)。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有相關行政部門的批準和登記。即使因此造成抵押合同無效,也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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